公 告 日:
1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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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釋字第775號解釋公布後量刑新趨勢」分區研習會(北部場、東部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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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5號解釋公布後量刑新趨勢」分區研習會(北部場、東部場)新聞稿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彰顯裁判之公平及妥當,同時回應外界對公平、透明、妥適量刑之期待,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及28日上午,分別在司法院三樓大禮堂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各舉辦一場「釋字第775號解釋公布後量刑新趨勢」分區研習會,藉此熟悉未來實務量刑之新趨勢。
  北部場研習會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謝煜偉教授擔任主講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張道周法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廖晉賦法官擔任與談人。本場會議由司法院刑事廳蘇素娥廳長主持,林尚諭調辦事法官列席說明,新北地方法院林輝煌院長、連江地方檢察署俞秀端檢察長,及北部地區之各法院庭長、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等法曹三方出席與會。謝教授從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中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是否合憲之議題談起,並介紹目前累犯加重其刑之實務操作方式,及分析累犯作為加重刑罰事由之正當基礎,最後建議應重新檢討刑法總則有關加重減輕其刑之規定,並更細緻地在「處斷刑至宣告刑」中間,根據各加重減輕刑罰規定之不同性質,給予判斷順位上之排序。在科刑程序方面,謝教授亦建議應儘速將科刑資料調查與辯論程序法制化,具體檢討於重大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導入定罪與量刑二分制度。張道周法官從累犯加重之判準及重複評價問題切入與談,並提出美國聯邦量刑準則進行說明。廖晉賦法官則從累犯加重處罰之實質依據及裁量方向談起,並提出8項累犯是否加重其刑之審酌標準(包括:前案為故意或過失犯罪、是否因前犯入監執行、後犯距離前犯執行完畢之間隔期間、前後犯是否具同一罪質、後犯是否為重罪、後犯罪質是否重於前犯罪質、行為人是否因生理、心理資質或能力等因素致難以接受前刑警告,以及前刑是否阻礙行為人之社會復歸等),供與會人員參考。
  東部場研習會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王皇玉教授擔任主講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林信旭法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吳志強法官擔任與談人。本場會議由司法院刑事廳蘇素娥廳長主持,林尚諭調辦事法官列席說明,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吳三龍院長、花蓮地方法院劉嶽承院長、臺東地方法院唐光義院長,及東部地區之各法院庭長、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等法曹三方出席。王教授藉由比較德國法及我國法之方式,檢討「累犯一律加重處罰制度」,並介紹德國刑法上有關累犯之規定及德國聯邦議會於 2018年提出之累犯加重處罰草案。關於刑事案件如何採取二階段審理模式方面,王教授則提出瑞士刑事訴訟法第342條,供與會人員參考,並提醒即便未來刑事訴訟程序引進「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之制度,此等調查與辯論過程亦不宜公開。倘若將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人格、品行等科刑資料公開,一方面有可能對社會大眾形成負面不良之犯罪模仿效果;另一方面,亦有侵害被告人格及隱私之虞,對其再社會化與社會復歸恐有不良影響。林信旭法官從量刑(情狀)事實之證明方法及證明責任談起,並就量刑時得否審酌構成要件結果以外之實質被害,以及關於個人財產犯罪案件,量刑時得否審酌「社會影響」等議題為深入說明。吳志強法官則分別從累犯是否裁量加重最低本刑、量刑因子之整理、量刑證明、調查、辯論與評議等面向進行與談。
  刑事審判之量刑議題,向來為社會各界所關注,如何在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前提下,提升法院量刑之公平性及妥適性,促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實為當前司法改革要務。最後一場分區研討會預定於7月19日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舉行,本院誠摯歡迎社會各界今後持續提供寶貴意見,俾建構完善而妥適之量刑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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