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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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乙股
標  題: 非訟中心乙股10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公告及更正裁定

非訟中心乙股10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公告及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洪木興  住高雄市小港區大鵬路142號
           送達代收人 柯淑昭
           住高雄市小港區店北路8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58665-6 │1  │3000│
├──┼──────────┼───────┼──┼──┤
│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95329-7 │1  │1000│
├──┼──────────┼───────┼──┼──┤
│0003│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1425-0 │1  │463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洪木興  住高雄市小港區大鵬路142號
           送達代收人 柯淑昭
           住高雄市小港區店北路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0001股數欄「3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

原裁定附表應增列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編號0004及編號0005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4│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58666-8 │1  │1000│
├──┼──────────┼───────┼──┼──┤
│0005│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58667-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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