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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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平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31號

108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邱玉雲(即呂正雄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382巷40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所為
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呂政雄」之記載應更正為「呂正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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