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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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4、17號及108年度選字第11號被告劉文照、鄭聚然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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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4、17號及108年度選字第11號被告劉文照、鄭聚然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頭份代表劉文照當選無效,縣議員鄭聚然原告之訴駁回
一、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07年度選字第14、17號、108年度選字第11號當選無效訴訟,被告頭份市民代表劉文照、縣議員鄭聚然,經審理後,合議庭於108年6月28日宣判,判決劉文照當選無效,鄭聚然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二、鄭聚然、劉文照分別為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議員及頭份市民代表候選人,投開票結果分別經中央選委會及苗栗縣選委會公告當選。
三、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及落選人李貴富、羅文豐分別對鄭聚然、劉文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鄭聚然、劉文照於選舉期間搭擋競選,鄭聚然競選團隊之某不詳人士於107年9月底10月初間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8千元給林姓女子,並要求林姓女子協助買票,隨後林姓女子即拿2千元向林姓男子買票,央求其於本次選舉投票支持鄭聚然。另外鄭聚然競選團隊之某不詳人士又於107年10月初某日交付2萬元給鍾姓男子,除部分金額作為買票賄選之對價外,其餘金額作為替鄭聚然買票之用,隨後劉文照即帶同鍾姓男子至另一林姓友人住處,以每票500元代價,交付3,500元給林姓友人買票,還另外交付2,000元作為國民黨其他候選人之買票對價。鄭聚然、劉文照則均否認有買票行為,鄭聚然辯稱:不認識林姓女子,對鍾姓男子也僅是認識而已,沒有交情,劉文照也只是一起拜票、發文宣而已,對於渠等買票行為,他沒有授意,也不知情。劉文照則辯稱:鍾姓男子交付金錢時,他沒有看到,他不知情。
四、本院合議庭認為:
  1.劉文照部分:鍾姓男子行賄所用之現金,參照鍾姓男子與林姓友人的說法,是劉文照先詢問林姓友人家中票數,再由鍾姓男子交付現金,賄款之來源是由劉文照所出。而且林姓男子經分局傳訊後,陸續遭劉文照及鍾姓男子關切證述情形,鍾姓男子甚至要求林姓男子翻供。因此認劉文照實際參與交付賄賂買票行為,判決當選無效。
  2.鄭聚然部分:原告無法舉證證明林姓女子所收受之現金是何人所交付,所稱鄭聚然競選團隊之「某不詳人士」究為何人,如何認定確係鄭聚然競選團隊之成員。且鍾姓男子所收受之現金係劉文照所出,並非來自鄭聚然,劉文照也非鄭聚然競選團隊的成員。又縱使鄭聚然與劉文照有所謂搭擋競選情形,也不過是一起掃街、拜票、造勢,以提升知名度或互相拉抬選情,不能謂其中一人賄選,另一人就一定有共同參與或知情。所以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鄭聚然對林姓女子、鍾姓男子、劉文照等人的買票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容許、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鄭聚然沒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賄選之行為,自不構成當選無效。故鄭聚然部分駁回原告之訴。
五、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法官劉奕榔、法官何星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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