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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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智慧財產法院
標  題: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8號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詐欺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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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8號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詐欺等案新聞稿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8號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頂新公司)等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一、判決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並改判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將第一審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39號)撤銷,並改判被告頂新公司、陳聰筆、曾啟明及蔡俊勇均無罪。

二、判決主要理由:
  智慧財產法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後,認為被告頂新公司生產如附表五、六(參附件)的橄欖油、葡萄籽油,使用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公司)附表四(參附件)的原料,而這些原料是攙混葵花油、芥花油或著色劑銅葉綠素等調製的油品,所以被告頂新公司如附表五、六(參附件)的油品客觀上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風險。
  但是,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陳聰筆明知附表四(參附件)的油品是大統公司攙混的橄欖油及葡萄籽油,卻仍然購買做為原料;檢察官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啟明、蔡俊勇刻意放寬檢驗標準而容任攙混油品。
  因此,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陳聰筆、曾啟明及蔡俊勇主觀上有詐欺取財、商品標記不實及調配、包裝攙偽假冒及含違法添加物之食品進而販賣等直接或間接故意,故撤銷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改判無罪。
  有關本件判決重點,請參照附件之判決重點說明。

三、其他:
  本件是由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蔡惠如庭長、張銘晃法官及黃珮茹法官組成合議庭並作成判決。
  因檢察官的起訴法條為法定本刑3年以下之罪(即102年6月19日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7、10款之攙偽、假冒、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及刑法第255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與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本案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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