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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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10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宏通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昌恩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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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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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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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宏通│空白│華南│700160│11,199│107 │FC997276│ │
│1 │報關│  │商業│096398│元  │年10│4    │ │
│ │有限│  │銀行│   │   │月5 │    │ │
│ │公司│  │高雄│   │   │日 │    │ │
│ │游 │  │分行│   │   │  │    │ │
│ │昌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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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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