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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6.28
發布單位: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福股
標 題:
公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和股108年度除字第55號判決要旨。
公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和股108年度除字第55號判決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和108年度除字第55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節本) 108 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清
代 理 人 鄭鴻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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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8 年度除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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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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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芳藥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 年9 月29日│8,310元 │1310427 │ │
│黃晰翩@│虎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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