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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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福股
標  題: 公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和股108年度除字第55號判決要旨。

公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和股108年度除字第55號判決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和108年度除字第55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節本)    108 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清 
代 理 人 鄭鴻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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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8 年度除字第55號│
├────┬────────┬───────┬─────┬────┬──┤
│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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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芳藥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 年9 月29日│8,310元  │1310427 │  │
│黃晰翩@│虎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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