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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6.28
發布單位: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紀錄科簡股
標 題: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檔案下載:
108司催389.pdf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87號
法定代理人 蔡奕霈 住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87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8年6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