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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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4號被告邱梓增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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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4號被告邱梓增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6月26日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庭長兼審判發言人 宋國鎮
連絡電話:037-330083*495 編號:003

南庄鄉長邱梓增被訴當選無效,苗栗地方法院認不構成
一、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08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訴訟,原告劉月梅,
  被告南庄鄉長邱梓增,經審理後,合議庭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宣
  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南庄鄉第18屆鄉長選舉,投開票結果邱梓增得
  票數為3,217票,經苗栗縣選舉委會公告當選。落選人劉月梅對邱梓
  增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被告邱梓增之樁腳林姓男子,於107年10
  月初競選期間,為邱梓增以每戶新臺幣5,000元現金,分別向黃姓等
  3位選民買票,央求渠等於本次選舉投票支持邱梓增。被告邱梓增否
  認有買票行為,並抗辯林姓男子並非其競選團隊之工作人員,也非
  其樁腳,其並未授意林姓男子買票,也不知情林姓男子買票。林姓
  男子是因為與原告同係經營遊覽車生意,擔心如劉月梅選上鄉長,
  他的遊覽車生意會被劉月梅搶走,始自行為邱梓增買票。
三、合議庭認為:
  1.林姓男子係為避免所經營的遊覽車生意遭同行的劉月梅搶走,故
   主動為邱梓增出資賄選,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情或與林姓男子有
   行賄買票的犯意聯絡。
  2.證人即受賄的黃姓男子也證稱:林姓男子說邱梓增沒有錢,他是
   友情贊助,邱梓增當選後,鄉公所辦活動,會叫他的遊覽車,這
   樣他才會有錢賺,前鄉長的太太也是開遊覽車公司的,搞得他都
   沒有生意做,所以支持邱梓增等情,與林姓男子供述情節相符。
   足以認定林姓男子因認為與劉月梅有同業競爭關係,邱梓增勝選
   與否攸關其生意興衰,故而主動出資為邱梓增賄選。
  3.綜上,依原告舉證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刑事卷證、通聯紀錄 ,均
   不足以證明邱梓增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賄選行為,
   則劉月梅所提邱梓增當選無效之訴,與選罷法當選無效之要件不
   符。故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法官劉奕榔、法官曾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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