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集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175號公示催告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17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良展機械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竹區甲南里大智路159巷33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尤聖雄  住高雄市路竹區甲南里大智路159巷33
            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良展機械有限公司尤│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力昌油壓機械有限公│108年5月25日 │45,590元│AH1544266 │
│  │聖雄       │化分行      │司        │       │    │     │
└──┴─────────┴─────────┴─────────┴───────┴────┴─────┘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