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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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通過設置商業法院相關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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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通過設置商業法院相關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通過設置商業法院相關草案新聞稿
重大商業紛爭之發生,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故重大商業案件應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以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之效。有鑑於此,司法院於日前研修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分為「總則」、「商業調解程序」、「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商業非訟程序」、「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罰則」及「附則」共7章,合計81條條文。且為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一併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組織法,並配合訂定商業專業法官改任、遴選資格、設置商業調查官,調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員額上限。司法院於108年6月21日下午召開之第178次院會決議通過上開草案,其制定重點如下:
一、設置專業法院: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採二級二審制,遴選受專業訓練之法官擔任,並應以三人合議審理之,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
二、適用本法之事件:將訴訟標的或價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或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影響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納入商業事件範圍。包括公司負責人因執行職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訴訟;股東權利行使或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等。
三、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等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程序代理人,代為程序行為,以提升審判效能,並保護當事人等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上之權益。
四、商業調解程序:
1.商業法院得經政府機關或團體推薦,遴聘對商業事件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2.商業調解程序不公開,且原則上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之。
3.為促進調解之成立,明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於調解期日均應親自到場。
五、科技之運用: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聲音及影像傳送科技設備進行審理,以便利當事人等應訴。
六、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列舉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以評估訴訟策略,加速程序之進行。
七、引進專家證人:當事人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得進一步對他造專家證人提出詢問,或由法院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以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
八、秘密保持命令:於程序中提出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九、證據保全與保全程序:商業事件之證據保全與保全程序因常需高度商業知識判斷,原則上應由商業法院管轄。另如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未起訴、聲請人聲請或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避免聲請人濫用保全制度。
十、商業非訟程序:針對商業非訟程序,法院為裁定前,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強化非訟關係人之程序保障。
司法院將於近日將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期建構迅速、妥適、專業之商業事件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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