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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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簡字第7573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簡字第7573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暨利息。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簡字第757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2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
   還作業辦法第1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李火樹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萬元為被告林
   俊宏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李
   火樹死亡,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致本件刑事保證金無
   從發還,特此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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