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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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慎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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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李明淑  住嘉義縣民雄鄉東榮村中庄18之1號
           送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一段1024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
  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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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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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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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素味食品股│台灣中小企│108年5月25日 │162,400元   │AH1641771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民雄│       │       │     │     │
│  │負責人:劉 │分行   │       │       │     │     │
│  │祺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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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法院於
    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
    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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