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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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慎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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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李明淑 住嘉義縣民雄鄉東榮村中庄18之1號
送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一段1024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
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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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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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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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素味食品股│台灣中小企│108年5月25日 │162,400元 │AH1641771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民雄│ │ │ │ │
│ │負責人:劉 │分行 │ │ │ │ │
│ │祺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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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法院於
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
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