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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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標  題: 有關近日媒體對於本會將於108年7月2日公開審理管中閔懲戒案之報導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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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近日媒體對於本會將於108年7月2日公開審理管中閔懲戒案之報導澄清新聞稿

有關近日媒體對於本會將於108年7月2日公開審理管中閔懲戒案之報導,謹說明如下:
  本會受理監察院彈劾移送管中閔懲戒案後,即依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相關程序進行分案及審理;嗣合議庭本於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依同法第48條、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認本案有公開審理之必要,應屬合議庭之審判核心事項,本會尊重合議庭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決定,是部分外界人士或媒體質疑本會合議庭係「奉命而為」,誠屬誤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本會就公務員懲戒案件,係以審議會方式進行審議,因此,媒體報導「過去許多矚目案件,包括台北市長柯文哲在台大醫院的愛滋器捐案、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的巴紐案等,公懲會都不曾公開開庭」部分,係屬誤會,因該二案皆係於本會未改採法院體制前之審議案件,故無現行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公開審理規定之適用,特予澄清。
  又本會自105年5月2日後,始改採法院體制,懲戒案件亦改以裁判方式為之,並分二合議庭審判;自新制施行迄今三年餘,除該二合議庭之組成成員時有更動外,本會受理之懲戒個案違失情節亦有不同,縱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惟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但書規定既賦予合議庭於認有公開之必要時得公開審理,其立法目的即係為供合議庭視個案審理需要所設之例外規定,當不因本件管中閔懲戒案係新制施行三年多以來,首例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而決定公開審理,即認本會別有居心。本會籲請外界勿作無謂揣測、質疑,至盼保留給司法審判應有公平、公正及實踐司法正義的審判純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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