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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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慎股 |
標 題: |
嘉院聰非慎108司催第51號更正裁定公示催告 |
嘉院聰非慎108司催第51號更正裁定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睦翔即黃丙丁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80巷3弄4
號二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8年6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發行公司欄中「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公示催告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應將本裁定連同108年6月4日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 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108年6
月4日之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三、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