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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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標  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澄字第3532號管中閔懲戒案開庭之旁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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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澄字第3532號管中閔懲戒案開庭之旁聽事宜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臺會紀字第1080000273號
主旨:
公告本會108年度澄字第3532號管中閔懲戒案,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請查照。
依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08年7月2日下午3時,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專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二、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旁聽席共84席,其中記者席24席,民眾席60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記者旁聽證24張,自即日起以電話(02-23111639分機318)向本會書記廳登記,書記廳依登記先後核發至額滿為止,並請於開庭當日下午2時起至本會書記廳憑記者證換領記者旁聽證。已領取旁聽證之記者若逾10分鐘未到場,則准由未能領取旁聽證之記者、民眾依序遞補。
(二)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2時起至2時50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刑事庭大廈一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可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至額滿為止。
(三)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應全程佩戴旁聽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攜帶具有攝影、錄影、錄音功能之3C產品者,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並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座號入座。
(四)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
三、附法庭旁聽規則及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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