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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6.14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人劉宣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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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人劉宣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7執破真字第2號
主旨: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人劉宣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
依據: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民國108年6月14日。
二、公告對象:分配表所列各債權人、破產人。
三、異議之處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設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四、異議期限及方法:債權人或破產人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並詳細記載分配表如何不當及應如何變更。
分配表:如附件。
附錄:
※破產法第139條: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院 長 黃 國 忠
法 官 吳 佳 薇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