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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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乙股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公告

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乙股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謝文吉  住新北市新莊區中信街89巷8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24日
  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四、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五、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六、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78-ND-67690-6 │1  │1000│
│  │限公司         │       │  │  │
├──┼────────────┼───────┼──┼──┤
│000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4-ND-380651-0│1  │1000│
│  │限公司         │       │  │  │
├──┼────────────┼───────┼──┼──┤
│000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4-ND-389296-9│1  │1000│
│  │限公司         │       │  │  │
├──┼────────────┼───────┼──┼──┤
│0004│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4-ND-389297-0│1  │1000│
│  │限公司         │       │  │  │
├──┼────────────┼───────┼──┼──┤
│0005│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4-ND-389298-2│1  │1000│
│  │限公司         │       │  │  │
├──┼────────────┼───────┼──┼──┤
│0006│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5-ND-460271-8│1  │1000│
│  │限公司         │       │  │  │
├──┼────────────┼───────┼──┼──┤
│0007│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4-NX-238643-8│1  │474 │
│  │限公司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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