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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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酉股
標  題: 108年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公告

108年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公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林興普即林珂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3段71號8樓之
            1
聲 請 人 林曉雲即林珂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3段71號8樓之
            1
聲 請 人 林青雲即林珂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3段71號8樓之
            1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興普
           住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3段71號8樓之
            1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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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1212781-8│1  │1000│
├──┼──────────┼───────┼──┼──┤
│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1541027-1│1  │1000│
├──┼──────────┼───────┼──┼──┤
│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1286728-4│1  │1000│
├──┼──────────┼───────┼──┼──┤
│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1286729-6│1  │1000│
├──┼──────────┼───────┼──┼──┤
│0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1286730-2│1  │1000│
├──┼──────────┼───────┼──┼──┤
│0006│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1286731-4│1  │1000│
├──┼──────────┼───────┼──┼──┤
│0007│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1286732-6│1  │1000│
├──┼──────────┼───────┼──┼──┤
│0008│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1398023-2│1  │1000│
├──┼──────────┼───────┼──┼──┤
│0009│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1398024-4│1  │1000│
├──┼──────────┼───────┼──┼──┤
│0010│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1398025-6│1  │1000│
├──┼──────────┼───────┼──┼──┤
│001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1398026-8│1  │1000│
├──┼──────────┼───────┼──┼──┤
│001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1398027-0│1  │1000│
├──┼──────────┼───────┼──┼──┤
│001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1398028-1│1  │1000│
├──┼──────────┼───────┼──┼──┤
│001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1488804-8│1  │1000│
├──┼──────────┼───────┼──┼──┤
│001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1488805-0│1  │1000│
├──┼──────────┼───────┼──┼──┤
│0016│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446073-9│1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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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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