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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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機制啟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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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機制啟動新聞稿

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機制啟動新聞稿
  近年來,伴隨社會經濟活動之變遷及新型態交易之出現,訴訟案件急遽增加,法官工作負擔日益繁重,導致案件之延滯,難以滿足人民追求速度、效率的需求,當人民權利難以迅速實現而對司法的信賴漸失,可能危害社會秩序之重建與安定。從而,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下稱ADR) 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潮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將「強化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建立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以疏減訟源,提升司法品質」列入重要議題。
  司法院前於106年12月15日啟用ADR機構查詢平台,供民眾查詢合於各自紛爭需求之ADR機構。另鑑於我國金融交易活動及金融服務業之總行或總公司多數集中於臺北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所轄由金融消費者以金融服務業為被告起訴之民事案件最多,乃擇定臺北地院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金評中心)合作,自108年6月12日起試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事宜,臺北地院於受理民眾有關金融消費爭議相關紛爭之訴訟輔導諮詢時,得將個案轉介至金評中心由專人專線協助解決紛爭,以有效降低金融消費者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成本及時間。
  轉介金評中心處理之優點包含:①專業:金評中心評議委員會係由具備銀行、保險、證券等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所組成,評議委員會就爭點所為之判斷,兼具學理及實務之專業,依歷年統計顯示,與法院判決確定結果多數相符,可供兩造當事人解決紛爭之參考。②免費:金評中心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僅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及服務費,並不向金融消費者收取費用。③迅速:金評中心原則上應於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為之,在一定金額以下之評議決定,對金融服務業具有拘束力。
  司法院期藉由轉介合作機制之建立,加強民間型ADR機構協助民眾解決紛爭之功能,並視試辦成效,評估將此一合作模式推展至其他地方法院之可行性,以疏減訟源並提升審判效能,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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