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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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108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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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8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108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 調派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法官蘇振堂、吳謀焰等3人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二) 調派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王梅英、人事處處長蔡新毅、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鄭純惠、吳麗惠、梁玉芬、鍾任賜、林瑞斌、臺灣高等法院調派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何信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林英志等9人為最高法院法官。
(三) 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林玫君、曹瑞卿等2人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四)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李瑜娟、吳淑惠、李麗珠、法官黃麟倫、陳麗玲、林孟宜、江翠萍、汪梅芬、臺灣高等法院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邱璿如、臺灣高等法院調派法官學院辦事法官高玉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毓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蔡憲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蔡廣昇等13人於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1期分發(111年間)前1日止。
(五) 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妙黛、王俊雄、鍾啟煌等3人於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1期分發(111年間)前1日止。
(六)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派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周玫芳、蘇芹英、吳青蓉、周舒雁、王國棟、洪于智、李釱任、黃斯偉、鄭水銓等9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通過兼任庭長者,於派令加註:「本屆兼任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1期分發報到(111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七)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漢章、許炎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柄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張道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周泰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許碧惠等6人,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顧正德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司法院辦事。
(八)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賴惠慈以原職調派法官學院辦事並兼主任秘書。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游士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胡修辰等2人,以原職調法官學院辦事。
(九) 調派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兼院長陳美燕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鍾宗霖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兼院長。
(十) 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唐光義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於派令加註:「本屆兼任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1期分發報到(111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十一) 調派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劉長宜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十二) 同意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兼院長陳國成兼任院長任期延任。
(十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趙彥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涵雯、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試署法官張宏明、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寶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胡慧滿、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簡祥紋,試署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十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佳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佩玲、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捷羽,候補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十五) 推選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劉介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秀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梁義順、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聖傑等4人,為「司法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委員。
推選最高法院法官袁靜文、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賴劍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許翠玲、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等4人,為「司法院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委員。
推選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賴劍毅、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林裕順等2人,為「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委員。
(十六) 本院所屬法官何○○,因涉承辦案件不當取得被告自白及另案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同意司法院依法官法第51條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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