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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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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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主旨: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司法院。
修正依據:公證法第30條。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項下。
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電話:02-23618577分機233。
傳真:02-23816604。
電子郵件:abin@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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