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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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如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奎瑜之定期履勘命令1件。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奎瑜之定期履勘命令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8司執如字第66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奎瑜之定期履勘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6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奎瑜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如股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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