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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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
108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洪淑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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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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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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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順程│空白│台灣│850010│400,00│108 │1219806 │ │
│1 │消防│ │中小│50171 │0元 │年7 │ │ │
│ │工程│ │企業│ │ │月5 │ │ │
│ │有限│ │銀行│ │ │日 │ │ │
│ │公司│ │高雄│ │ │ │ │ │
│ │陳 │ │分行│ │ │ │ │ │
│ │桂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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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順程│空白│台灣│85001-│350,00│108 │1219810 │ │
│2 │消防│ │中小│050171│0元 │年7 │ │ │
│ │工程│ │企業│ │ │月10│ │ │
│ │有限│ │銀行│ │ │日 │ │ │
│ │公司│ │高雄│ │ │ │ │ │
│ │陳 │ │分行│ │ │ │ │ │
│ │桂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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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順程│空白│台灣│85001-│350,00│108 │1219809 │ │
│3 │消防│ │中小│050171│0元 │年7 │ │ │
│ │工程│ │企業│ │ │月19│ │ │
│ │有限│ │銀行│ │ │日 │ │ │
│ │公司│ │高雄│ │ │ │ │ │
│ │陳 │ │分行│ │ │ │ │ │
│ │桂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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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順程│空白│台灣│85001-│300,00│108 │1219814 │ │
│4 │消防│ │中小│050171│0元 │年8 │ │ │
│ │工程│ │企業│ │ │月1 │ │ │
│ │有限│ │銀行│ │ │日 │ │ │
│ │公司│ │高雄│ │ │ │ │ │
│ │陳 │ │分行│ │ │ │ │ │
│ │桂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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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