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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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南投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易字第34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易字第34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勤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投院明刑勤93易345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易字第34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潘玉芬、潘承平、潘惠純、潘冠群因旨揭
     案件,以新臺幣新臺幣5,000元為被告潘玉芬具保。該
     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潘玉芬、潘
     承平、潘惠純、潘冠群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
     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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