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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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集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162號公示催告裁定 |
108年度司催字16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柯淑昭 住高雄市小港區民益路133巷42弄15號
住高雄市小港區店北路8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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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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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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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5867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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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1429-8 │1 │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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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3976-0 │1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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