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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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職務法庭
標  題: 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梅欽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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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梅欽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梅欽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108年度懲字第1號)已於民國108年6月6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陳梅欽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二、事實概要
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法官即被付懲戒人陳梅欽(自89年 3月21日起至107年8月10日止擔任該院法官,107年8月11日辭職),於任職期間,因有下列違失、不當行為,經監察院彈劾送請職務法庭(下稱本庭)審理:
(一)於107年1月及5月間,明知其下班後在外飲宴、應酬之時段並無加班事實,卻以事後申報或事前申報方式,向任職法院申報加班,而有不實申報加班之行為。
(二)於101年9月11日下班宴請部屬之餐敘席間,對同仁A女及B女提及「露事業線」或「B女事業線也不錯」等言語,及解開自己上衣鈕扣,顯露上胸肌,無理要求部屬喝酒、打通關等有利用權勢意味、無性別平等意識及對尊重女性無感之騷擾、冒犯不當言行。使A女、B女感受敵意及被冒犯,而生人格尊嚴之傷害與心理陰影,實際上並影響A女隔日之正常開庭工作。
三、理由要旨:
(一)不實申報加班部分:
  1.「審判獨立」是為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公正法院審判的權利,使人民對司法制度有信心。所以「審判獨立」不是法官的特權,而是法官的責任與義務。
  2.司法行政為協助法官善盡公平法院職責,使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程序正義與法治價值都能落實,而盡力提供能讓法官獨立審判的客觀環境。
  3.審判工作的核心在「法的認識與判斷」,故審判工作的妥善完成,不受一般公務員上下班時間的限制,而具有本質上的特殊性。基於審判工作獨立性及本質特殊性的需求,司法行政應在儘可能範圍內,減低對法官的外部限制。西方民主先進國家亦普遍認為,除了必須「到場進行」如開庭、評議等工作外,並未要求法官應嚴格遵守制式的上下班時間規定,而賦與法官工作時間、地點的相當彈性。我國司法行政在建構法官審判獨立的客觀環境上,亦採相同作法。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考勤要點第3點但書規定,法官上下班得免予簽到退。但此不表示法官得任意不來法院上下班,法官應本於自律精神,戮力從公,保持敬業精神;其應全心全力投入審判職務,確保人民訴訟權益及司法信譽不受侵害的義務,絲毫不能減少。因此,在一般正常上下班時段,法官雖基於審判工作之特殊性,就非必須在特定場所工作之事項,得於必要時離開辦公處所至適當地點執行公務,然仍不得於一般辦公時間至顯不適當之場所。於依法許可申報加班者,其於加班時段執行公務者,亦同;須覈實加班,始得依相關規定申領加班費或據以補休。
  4.被付懲戒人有本件不實申報加班之事實,因其明知自己外出飲宴,仍在宴飲結束後甚短時間內申報加班或未予更正,難認係遺忘所致,且其重複為之,嚴重辜負司法行政為保障審判獨立所建構的制度性善意,顯與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不合,而嚴重損害法官職位之尊嚴,且讓人民對法官是誠實、正直,會公平、公正審判之職務信任,大大懷疑,顯係不當而損害司法形象之行為,並達情節重大程度。
(二)未區辨「利用權勢關係」,對女性部屬騷擾、冒犯言行部分:
  所為冒犯、騷擾言行,有利用權勢意味、無性別平等意識、對尊重女性無感;造成A女、B女之明確傷害、人格尊嚴受損與心理陰影,實際上並影響A女隔日正常開庭工作,顯然不當,損害法官職務尊嚴及司法形象,情節重大。
(三)本件有懲戒必要之理由:
  1.被付懲戒人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第7款情事,為糾正被付懲戒人、督促法官群體本於自律精神,誠實、正直,謹言慎行,強化法官性別平權意識,以維護法官職位尊嚴,並提昇人民對法官之職務信任,有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懲戒之必要。
  2.法官、檢察官所應遵守之職業倫理規範要求,遠較一般公務員為高;對法官、檢察官違失或不當行為施以懲戒之目的,不在對其施以報復性制裁,而在督促個人或群體未來更能善盡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義務,形成司法人自治、自律的良性循環,終局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榮譽。
  3.本件以被付懲戒人的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合併觀察、一體評價上開二事實對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及司法形象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再依責罰相當精神及比例原則,參酌其於94年間,因網路交友問題,有言行不檢事證,致考績被列丙等之素行,並綜合其行為所表彰的人格圖象、行事態度,及其他審判業務之長期職務評定結果,本庭認其已不宜續任法官職務,而應予免除;惟就本次具體情事之情節與一般公務員倫理規範要求標準相較,並未達應剝奪其任一般公務員資格之程度,爰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適當之處分如主文所示,以達懲戒目的。
四、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石木欽;受命法官黃瑞華;陪席法官高金枝、王俊雄、林孟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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