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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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99年第3次人審會會議決議

99年第3次人審會會議決議

司法院99年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 調派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黃文圝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二)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楊隆順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調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李慧兒為最高法院法官。
(四)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吳昭瑩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兼院長。
(五)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吳水木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蔡崇義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劉壽嵩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何志通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六)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劉又菁、吳佳薇及游士珺等3人,以原職調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擔任該所司法官班第51期專職導師。
(七)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曾正龍、陳靜茹、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黃雅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熊祥雲、陳清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林麗玉、黃美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施坤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國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蔡孟珊等10人,以原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並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生效案,准予追認。
(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晏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鈺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可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紀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康文毅等5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淑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羅培毓等2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同意發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賴彥魁民事營造工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梁淑美,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規定之獎勵標準,予以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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