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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6.05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檔案下載:
108司催223號.pdf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汪鴻鈴即曾素琴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謝昀蒼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
已更名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夏海灣塑膠股份
有限公司、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後之消滅公司)、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
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
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台灣農林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