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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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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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汪鴻鈴即曾素琴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謝昀蒼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
已更名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夏海灣塑膠股份
有限公司、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後之消滅公司)、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
  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
  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台灣農林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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