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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6.05
發布單位:
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旨
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旨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地108年度除字第4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志聰 住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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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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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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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茂欽 │元大銀行斗南分行 │107年8月31日 │10,742元 │AG432837│ │
│1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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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法 官
書記官:書記官 蕭惠婷
股別:地
函稿代碼:D034-3 除權判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