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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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旨

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旨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地108年度除字第4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志聰 住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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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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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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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茂欽      │元大銀行斗南分行 │107年8月31日     │10,742元     │AG432837│  │
│1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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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法   官
書記官:書記官 蕭惠婷
股別:地
函稿代碼:D034-3 除權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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