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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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標  題: 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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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立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了《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稱《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新增3條、修正27條、刪除2條,異動條文達32條,是民國86年修正公布全文87條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更是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

  107年9月間,新媒體「報導者」出版了【廢墟少年:被遺忘的高風險家庭孩子們】一書,用一篇篇故事,敘說生活在廢墟中少年的真實人生,書中寫道,他們最不缺的是同情與憐憫;他們真正需要的,是如何與社會、社群有重新連結的機會。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則是這些少年萬一進入司法體系時,重建與社會或社群連結機會、讓他們有健全自我成長可能的最後防護網。

  《少事法》在86年全面修正時,將舊有的管訓思維,改為兒少保護精神,樹立以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為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的宗旨。其後大法官於98年以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對於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不得為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收容或感化教育);同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103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CRC)》內國法化;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106年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際審查專家結論性意見等,均日漸關注於兒少司法人權議題。

  本院也在普世反省與保護兒少權益的思維浪潮中,不斷倡議、與各行政部門折衝協調,終於將植基20餘年對於現行法實務運作經驗蘊釀出的少事法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此外立法委員劉櫂豪、劉世芳、吳志揚、許淑華、李麗芬、羅致政、周春米、鍾孔炤、段宜康等委員亦非常關切兒少司法人權,分別與多位委員連署提出不同修正案或修正動議。

  本次修正以促進兒少在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中能受到公平對待,尊重少年主體權及程序基本權為主要方向。主要重點包括:

一、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
回歸教育、社政體系
  本次修法獲得行政機關的支持,給予教育及社政單位1年期間充分準備,於1年後,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

二、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
翻轉虞犯印記
  虞犯制度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惟鑒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因而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
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原為七類,減為三類
  本次修正並依照本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確性要求,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僅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類行為,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三、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在眾多立法委員積極提案並強烈呼籲行政機關應先對曝險少年負擔起一定責任下,歷經與行政機關多次折衝,建置了行政先行的機制,並為使行政機關充分妥適的準備,規定112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4年準備期間,仍沿用現行機制,得報請少年法院處理曝險少年的偏差行為。
在112年7月1日之後,曝險少年將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有效,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因此,新制實施後將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不受危險環境危害。
  修正後是以福利補足及權利主體的角度看待曝險少年,因而少年若自覺有觸法風險,可自行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求助,體現尊重少年主體權,並稍彌補社會安全網覺察不足之處。

四、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
  維護兒少司法人權,是保障少年權益重要之一環,不僅不宜與成人有差別待遇,更應依兒少的年齡及身心成熟程度而為合理之調整,以符合兒權公約之要求。本次新增規定包括:
1)保障少年的表意權(§38少年法院應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83-1第3項應依少年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
2)少年對於司法程序的知情權(§3-2觸法及曝險事由之告知、得保持沉默、依自己意思陳述、選任輔佐人、請求法律扶助、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3)應訊不孤單(§3-1保護者陪同在場)。
4)溝通無障礙(§3-1通譯、文字表達或手語)。
5)候審期間與成年人隔離。
6)夜間原則上不訊問。
7)可隨時聲請責付、停止或撤銷收容。
8)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少年有陳述意見機會及救濟權等規定。

五、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
  本次法案增設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安置輔導之措施,少年法院並可經由整合兒少相關福利服務資源之平台,以研商並提供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合適處遇或銜接服務。

六、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
  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及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97點,均指出少年司法體系應有修復機制,為貼近國際社會思潮,本次修法亦於第29條第3項明定少年法院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之程序。

七、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
  少年觀護所對於所收容保護之少年,應基於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專門知識及技術,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等鑑別事項,提供少年法院適當處遇之建議參考。故本次修法增訂第26條第2款前段規定,以釐清少年收容之目的及強化少年觀護所之功能。

八、其他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原則,落實協商式審理,少年隱私保障再提升及救濟權利更周延等內容,均與少年司法權益之提升息息相關。

立法行政司法協力 共同守護兒少權益
  法國文學家雨果有首詩大致是這樣說的:孩子像上帝派遣人間的天使,從他(她)眼瞳中散發出來的晶瑩光芒,照亮了一室的昏暗;從他(她)臉龐洋溢出來的純真笑容,融化了人間的紛擾與疏離。
  進入司法程序的少年,出生時也曾有過純真笑容,是什麼樣的際遇,讓他們的笑容消失,讓需要溫暖與呵護的他們,落入司法最後保護網中?!基於對未來世界的期待和想望,往往也可以從一個社會如何對待成長中的孩子,看到孩子的世界是不是平的。
  守護每位孩子,包括司法少年,便是守護社會的未來。此次修法,不僅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也深切期望國家資源與福利服務能公平的對待每一位兒少。本次修法過程中,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已展現共同落實CRC保護兒少權益的決心,也開啟跨院際與部會的良好協力模式。
  未來司法院將與行政院所屬法務、警政、衛生福利、教育、勞動等各相關部會積極聯繫,修正各項子法、辦理研討、訓練,共同推動、落實新制精神,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盡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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