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6.04
|
發布單位: |
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酉股 |
標 題: |
108年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公告 |
108年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吳貴華 住臺南市北區合興里南園街168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富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NB-00000506 │1 │10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