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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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邀請傅玲靜副教授剖析我國環境評估影響法制與司法實務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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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邀請傅玲靜副教授剖析我國環境評估影響法制與司法實務新聞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邀請傅玲靜副教授剖析我國環境評估影響法制與司法實務新聞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課程,日前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傅玲靜副教授專題演講「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及司法審查之實然與應然」。許金釵院長致詞表示隨著環保意識抬頭,環保案件常受社會矚目,傅老師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專長行政法、行政程序法及環境法,老師從環評法制發展初期即關注我國環保法制的發展,曾發表多篇論文,本次演講必能增進與會人員對環評制度背景的認識,助益於審判工作。
 傅教授從中科三期環評案件談起,她表示這是我國首次環評處分被行政法院認定違法而撤銷的著名案例。老師也分享她在2007年參考德國計畫確定程序中之聽證程序,參與籌劃堪稱國內首場依照行政程序法理念所舉辦公聽會的經驗。在環評的基礎思維上,傅教授認為應該儘早對於土地利用計畫進行環評,她特別強調應與民眾進行風險溝通,而不是邀請專家參與就足夠,她表示民眾參與可以提供在地知識,並有助於瞭解當地群體的變異性,此係環評的重要基礎事實與資料。老師也說明由於我國提起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是例外,未能如德國改採以停止為原則,故而造成我國即使環評處分被撤銷而重新進行環評程序,但開發案卻已開發完成,甚至已開始營運的奇怪現況!
 傅教授詳細介紹美國、德國環評法制,比較與我國法制的異同。其中關於德國司法實務對判斷餘地理論之運用,老師指出該國實務向來不認為行政決定的複雜性及專業性,可直接作為限制司法權進行審查的事由,行政法院必須在具體個案中探究行政機關是否享有判斷餘地。德國聯邦行政法院曾於2011年一則裁定中採取規範授權理論的觀點,首先說明立法者在法規範中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意旨,是否有意使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享有最終的決定權限。其次,判斷餘地並不存在於全部的行政決定,行政法院的審查僅於行政決定中的個別事項受到限制,對非屬於判斷餘地之事項,仍應全面審查其合法性。同時,傅教授特別介紹利益衡量原則,並強調其與判斷餘地的區別,該原則本質上為計畫法上關於法治國原則中比例原則的具體化,係指行政機關於擬訂或核定計畫時,應權衡可能受到計畫影響的各方不同公益和私益,而使各種利益於計畫內容中處於協調的狀態。行政機關行使計畫形成自由,於進行利益衡量時不得罹有利益衡量之瑕疵,司法機關審判時也應對於利益衡量瑕疵進行審查。
 傅教授學養豐厚,不但詳盡剖析各國環評法制,也對於我國環評司法實務,提出多面向的思考點,引領多元思維,對現場提問亦詳加回應,與會人員均感獲益良多,本次研習課程,也在與會者熱烈討論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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