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03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新聞稿

傳聞法則之新紀元: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自民國92年9月1日施行以來,學界與實務界不乏規範密度不足、未能保障被告詰問權及有礙真實發現等批評。為全面檢視傳聞法則相關規範,俾開創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之新紀元,司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2次會議,由呂秘書長太郎主持,邀集由審、檢、辯、學各方代表組成之專家學者,共同研討相關修正方向及內容。
  先前於108年4月12日、26日及5月10日召開之三次會議中,與會委員已就關於個別規定與整體制度之議題,以及刑事廳所草擬之修正條文初稿,積極交換意見。本次會議延續前次未盡之討論,重點在於傳聞證據之定義應否明文化、第159條之1應否採取審檢相同標準、第159條之3之規範範圍與例外要件,以及增訂彈劾證據之規定。
  關於傳聞證據之定義應否明文化,有委員認為學說及實務均無疑義,無須規範,另有委員主張仍有明確規定之必要。關於第159條之1應否採取審檢相同標準,有委員認為該條所定向法官所為陳述與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其要件應予區隔,惟亦有委員建議兩者應採相同之傳聞例外要件。關於第159條之3之規範範圍與例外要件,就本條應採限縮或擴張之修法方向,見解不一,有委員舉境外取證為例,認為須無法經由司法互助傳喚或視訊,始有該條之適用,另有委員主張應依實務所承認及外國立法例,擴大傳聞例外之規範範圍。關於增訂彈劾證據規定部分,與會委員多持肯定立場,且就條文內容已獲致初步共識。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考量實務需要,彙整與會各方之意見,繼續研擬修正草案之條文初稿,並訂於108年7月12日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