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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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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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林建隆即東隆工程行
           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林建隆即建隆工程行
           住
                                                                        
上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108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
,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中關於聲請人「林建隆即東隆工程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林建隆即建隆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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