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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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三次人審會會議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三次人審會會議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三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梁松雄調派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蘇鳴東調派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呂太郎調派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沈揚仁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鄭文祺調派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蕭惠芳調派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本案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應以原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三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
四、業已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傅中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彭全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曾雨明、林春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奇秀、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順輝等六人為試署法官案,准予追認。
五、同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辭職法官沈士亮申請再任,並派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事;同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辭職法官高思大申請再任,並派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六、通過律師劉惠娟、楊淑珍申請充任法官,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予:
 1律師劉惠娟,執業年資為六年,且提出承辦案件達二百五十件以上,應由本院施予職前訓練六個月,成績及格後,再派充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其候補期間為一年。
 2律師楊淑珍,應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再派充候補法官。
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雯娟,認真清理該院八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及八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四三二號等二件非可歸責於己之久懸積案,應予記功一次。
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呂仲玉,辛勞終結該院八十四年重訴字第一一五號確認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民事事件,應予嘉獎一次。
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李進清,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期間,偵辦該署八十九年度選偵字第一等號及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一四號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績效卓著,應予記功一次。
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調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辦事候補法官劉柏駿,辦理該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及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被告吳俊立等貪污案件,於限期內以交互詰問程序審結該等重大刑事案件,並如期完成判決書之製作,且判決書高達四百十五頁,論理詳實,其辦案認真與用心,足為表率,應予嘉獎二次。
十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調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辦事候補法官黃明展,辦理該院少年法庭事務時,撰寫該院「後山少年兄」網站有獎徵答等業務前後共計三季,推廣法律常識不遺餘力,不僅上網人數逐季增加,且佳評如潮,應予嘉獎一次。
十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國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弘能,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中、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辦理九十年各項法律常識推廣宣導等工作,不辭辛勞,應各予嘉獎一次。
十三、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鄭政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蔡佳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彥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李進清、李水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曉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惠如等七人,試署辦案書類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秋宜,候補辦案書類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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