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2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立法院三讀通過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與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相關修正條文新聞稿
檔案下載:

立法院三讀通過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與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相關修正條文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與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相關修正條文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所宣示,保障被告於審判中卷證資訊獲知權及充分防禦權之意旨,且為明確規範限制出境、出海,俾維護人民之居住及遷徙自由權,立法院於108年5月24日,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6、第404條、第416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14條等相關修正條文完成三讀程序,開啟我國刑事程序之新頁。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明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且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暨其限制事由及救濟途徑。另規定辯護人得以重製方式閱卷,及持有卷證內容之人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
  二、為完整規範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與羈押替代處分類型之限制出境、出海,並明確規定其適用要件及相關程序,爰新增「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八章之一)
  三、就逕行限制出境、出海,明定其適用要件、記載事項、通知或告知、書面之付與或請求交付、限制期間、延長及最長限制期間、延長裁定前陳述意見機會之賦予、起訴或上訴時原限制所餘期間及法定延長期間、視為撤銷限制及繼續限制、撤銷或變更限制等節,俾供實務依循。(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5)
  四、明定羈押替代處分類型限制出境、出海之相關準用規定。(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
  五、明定就限制出境、出海得提起抗告或準抗告,以資救濟。(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
  六、為利審、檢、辯各方均能妥適因應修法後之新制,且為解決新法施行後,在施行前限制出境、出海之效力,及新、舊法關於限制期間計算之問題,爰配合新增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相關規定。(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
  七、為使羈押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應適度降低審判中總羈押期間,又因刑事訴訟法已規範限制出境、出海相關事項,而無重複規定之必要,且為緩衝及因應新、舊制之轉換,爰配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相關規定。(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14條)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