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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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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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周嘉馳 住宜蘭縣宜蘭市大坡路1段121巷37號9
樓之2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 個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8年5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 4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