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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5.24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科
標 題:
公示送達儒林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立人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
公示送達儒林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立人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晴一108審勞訴字第3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儒林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劉立人之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審勞訴字第3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是通知被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
決行: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