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2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南地方法院乙股
標  題: 108司催140公示催告公告

108司催140公示催告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普群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歸仁區西埔三街52巷16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明郎  住臺南市歸仁區西埔三街52巷16號
           居臺南市歸仁區大廟里大廟二街93巷6
            弄5號
非訟代理人 陳怡莉  住臺南市歸仁區西埔三街52巷16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金智有限公司陳金水│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普群鋁業有限公司│107年10月8日│35,431元│DA4885247 │
│  │         │行        │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