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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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108年度撤緩字第55號PHAN DINH CONG(潘庭功)被聲請撤銷緩刑案件公示送達應送達PHAN DINH CONG(潘庭功)之刑事裁定一件

108年度撤緩字第55號PHAN DINH CONG(潘庭功)被聲請撤銷緩刑案件公示送達應送達PHAN DINH CONG(潘庭功)之刑事裁定一件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刑寅108年度撤緩字第55號
附件: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N DINH CONG(潘庭功)之刑事裁定
     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撤緩字第55號PHAN DINH CONG(潘庭功
     )被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PHAN DINH CONG(潘庭功)之刑事裁定一件,現
     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文俊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N DINH CONG(中文名:潘庭功)
          男 25歲(民國82年O月O日生)
          護照號碼:C341****號 
          居留證統一編號:NC3030****號
          住彰化縣埔鹽鄉彰水路O段O巷O號(現已
          出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
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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