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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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張淑晶偽造文書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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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張淑晶偽造文書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張淑晶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判決。張淑晶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中止合作協議書)部分撤銷。
張淑晶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張淑晶與其胞兄張○盛、友人許○安共同合作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號○樓建物之裝潢修繕工程,張淑晶向張○盛、許○安佯稱可引進金主即告訴人盧○玉。嗣該合作案因故中止,張淑晶與張○盛、許○安於101年1月30日,在張○盛與許○安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之辦公室內,共同簽立中止合作協議書。張淑晶明知告訴人並未參與該合作案,亦未取得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仍以轉交告訴人簽名為由,將該協議書攜離,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在該協議書乙方簽署欄內,偽造「盧○玉」簽名1 枚,用以表明告訴人同意該協議書內容,再於數日後交付張○盛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張○盛及許○安。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張淑晶上訴僅是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任意指摘。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朱貴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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