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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5.21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標 題:
本院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應受送達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煒峰判決正本一件。
本院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應受送達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煒峰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店簡忠民蘭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煒峰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原告朱佳容與被告律泉科技有
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一段248號)。
書 記 官 梁華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朱佳容
被 告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股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