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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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標  題: 本院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應受送達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煒峰判決正本一件。

本院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應受送達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煒峰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店簡忠民蘭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煒峰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原告朱佳容與被告律泉科技有
   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一段248號)。

書 記 官 梁華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朱佳容  
被   告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股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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