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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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標  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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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 108年5月20日審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決議重點如下:
刪除兒童犯罪,落實CRC(兒童權利公約)
  本次決議刪除觸犯刑罰法律兒童由少年法院處理之規定,訂於修正公布1年後施行。
行政先行,曝險少年去標籤
  另為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揭示的少年健全成長發展權,明定對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之少年,首先去除其虞犯之身分標籤,改以關注其是否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需要特別的照顧和保護,而有保障「曝險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必要;繼決定建置行政先行機制,於112年7月1日前沿現制仍由少年法院處理,其後,則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始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故未來將實現行政輔導先行,再以司法為後盾的同心圓理論,協助曝險少年不離常軌,不受環境危害。
增訂多元處遇措施
  本次決議增設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輔導之措施,少年法院並可整合兒少相關福利服務資源,以研商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處遇或銜接服務。
強化少觀所鑑別功能
  為強化少年觀護所功能,本次亦審查通過少年觀護所之鑑別功能,及少年觀護所人員之專業訓練、主管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等相關規定。
落實少調官實質到庭原則
  本次尚審查通過增訂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原則,以落實協商式審理精神。
引進修復式司法制度
  少年法院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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