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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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勤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聲請人欣興瓦斯有限公司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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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聲請人欣興瓦斯有限公司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欣興瓦斯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溪湖鎮大庭里崙子T路40之2
            號
法定代理人 陳平欣  住彰化縣溪湖鎮大庭里崙子T路40之2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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