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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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善股
標  題: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善108年度除字第35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35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8 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廖原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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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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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備考│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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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原佑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107 年8 月31日│10,637元  │FA12024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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