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鄭進旺  住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三路80巷6-2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鄭進旺 │     │基隆一信大武崙分│108年5月31日 │7,866元  │KAC9812367 │  │
│  │    │     │社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