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6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三條、第十四條
檔案下載:

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三條、第十四條

司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院台廳民三字第108001289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3條、第14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公證法第61條。
三、「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3條、第1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項下。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724。
(四)傳真:02-23816604。
(五)電子郵件:xcaa0914@judicial.gov.tw。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