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行政法院
標  題: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37號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有關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37號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有關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壹、裁判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各自負擔。
貳、本院裁判理由摘要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對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作成下列規制內容之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下稱原處分),經婦聯會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1.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其如原裁定附表1所列之財產,屬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所定之「不當黨產」(確認規制決定)。
2.因此命婦聯會移轉如原裁定附表1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起至移轉為國有之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下命規制決定)。
二、原裁定(108年度停字第26號)就原處分有關「確認規制決定」部分,駁回婦聯會停止執行之聲請。而就原處分有關「下命規制決定」部分,則而准許停止執行。裁定理由則是:
1.原處分中之確認規制決定部分,如原處分嗣後若經本案訴訟審認屬違法,該確認效力即予消滅,理論上並無不能回復之情形,其處分規制效力無從導致婦聯會產生難以回復損害,不符合「難以回復損害及急迫情事」之停止執行要件。
2.原處分中之下命規制決定部分,因可立即執行,而執行結果將導致婦聯會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侵犯,可能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有「急迫情事」。且在權衡公、私益後,認停止執行並無「導致公益受重大危害」可能,故許可停止執行。
三、而婦聯會與黨產會對不利於己之部分,均提起抗告。本院則維持原裁定,其理由為:
1.原處分中之確認規制決定部分,其處分規制效力雖對婦聯會組織私益有所壓抑,但產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機率值甚低,不符合「急迫情事」之停止執行要件。故婦聯會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
2.原處分中之下命規制決定部分,本院考量黨產會與婦聯會對移轉範圍尚有爭議之情況下,同時參酌「本案執行金額高達388億1,124萬1,592元之鉅大」、「移轉為國有後,將來遭動用可能性尚不能全然排除」,而且「婦聯會私自動用該財產之可能性甚低」等各項因素後,認逕行將如原附表1所列之財產移轉為國有,將導致婦聯會之財產權受到不測之損害。故認原裁定之判斷合法有據,應予維持,黨產會此部分抗告亦無理由。
參、裁判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肆、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法官劉介中、林文舟、林樹埔、帥嘉寶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