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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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410號陳世峯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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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410號陳世峯殺人案件新聞稿

一、本院判決摘要
  被告陳世峯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亦依職權逕送本院審判,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0號判決駁回上訴,已告確定。
二、第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認定陳世峯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酒精依賴及睡眠障礙等精神疾病,與被害人蕭國良為朋友關係,於104年11月8日傍晚6、7時許,因蕭國良犯毀損等罪被判處拘役45日確定,將於翌(9)日到案執行,2人相約一同在彰化縣社頭鄉(下稱社頭鄉)老人會館外涼亭處飲用小米酒。飲畢陳世峯先返回住處後,再於104年11月8日晚間7時49分許,沿社頭鄉忠孝一路往忠義路方向步行,並於晚間7時50分許行至蕭國良位在社頭鄉舊社村南勢巷6號住處,隨後即基於殺人之犯意,持金屬銳器(未扣案)砍殺蕭國良之頭部15處、左手10處、右手6處、左膝2處、右膝2處及左胸1處共36處,致蕭國良受有數十處砍創、穿刺傷,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等犯行事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此部分之死刑判決,改判仍論以殺人罪,並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三、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原判決依憑陳世峯部分之供詞及案內相關證人、證物等卷證資料而為論斷,以本件事證明確,應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論處。另就量刑部分,考量陳世峯為精神障礙者,並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認陳世峯尚非完全無矯正再社會化之可能,量處其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誤。陳世峯上訴意旨,或置原判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爭執,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行使,漫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
                           法官黃斯偉
                           法官莊松泉
                           法官鄧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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